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告 王煜堤 被告 王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10年5月1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減縮為新臺幣(下同)2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6,0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