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08號原告 郭亦珊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顏詒軒 律師被告 郭致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4日行言詞辯論,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終結,並定110年8月20日上午11時宣判。嗣被告於110年8月5日方出具答辯狀,經本院審酌被告所提答辯狀,認為本件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