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顏立宇
顏偉城 告訴代理人 李春燕 被告 顏仲禕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5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昭筠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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