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告睿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繼華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被告立勤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被告采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淑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2萬8,696元(計算式:
10,822,400+306,296=11,128,69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9,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