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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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二0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五九四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偵字第八五三九號),判處徒刑七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杭起鶴法官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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