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27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小字第278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湖口鄉和興村和興118號,有被
告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為便利被告出庭
應訊,聲請移轉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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