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33號返還支票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10月18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伊因向被告調度資金,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
紙予被告,詎料被告未依約將欲調度之資金交予伊,乃依民
法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予伊。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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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6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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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票據號碼│付款人│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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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拾柒萬元│MS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市北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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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捌萬元│MS000000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市北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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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壹拾參萬元│AL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
││││雄市七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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