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394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來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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