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源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源成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被告蔡源成坦承不諱」應補充為「被告蔡源成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與少年李○○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查被告於案發時為成年人,而李○○雖係未滿18歲之人,惟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除姓名外,不知李○○之其他資訊,嗣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伊認識李○○時,李○○在大村做修理汽車之工作,伊不知道李○○幾歲等語(見少連偵卷第9頁,本院卷第53頁)。又李○○係民國93年4月生,案發日距李○○滿18歲之日僅差3個月左右,如僅從李○○體型、容貌或外觀上實難判斷其是否為未成年人,或可得預見之,復綜觀本案卷證資料,查無證據足證被告就李○○為少年乙節有何明知或可預見情事,故本院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應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於106年至111年間,有詐欺及多次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本件因李○○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在旁之被告竟未經思慮,徒手及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本件傷害,實不足取;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之傷勢程度,暨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做粗工、無人須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5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被告蔡源成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居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源成與少年李○○(真實姓名詳卷,93年4月生,所涉傷害非行,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係朋友關係。
緣少年李○○於民國111年1月29日22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前,因細故與甲○○發生口角,兩人續而發生推擠衝突。詎蔡源成、李○○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李○○持鋁棒、蔡源成則徒手及持安全帽毆打甲○○,致甲○○受有左臉頰紅痕擦傷、左眼鞏膜發紅、後背發紅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源成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即案發當時在場之 李振鑫 、 李宜靜 於警詢時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秀傳紀念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監視器錄影檔案(顯示時間2022/01/2922:26:00-22:27:05)暨擷取照片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源成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蔡源成就上開傷害犯行,與同案少年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成年人,與同案少年共同實施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檢察官童志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