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521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孟融 、 宋信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周孟融、宋信德均業於民國100年6月9日出境,並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及同年月11日為遷出登記,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亦即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