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唐賡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賡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逕稱受刑人)唐賡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本人繳納現金後,由檢察官依法將受刑人釋放。現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4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各1紙(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199號卷第35頁、第36頁背面、第36頁、第37頁)、同署106年9月24日點名單暨檢察官訊問筆錄(同卷第32頁至第33頁背面)在卷足憑。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因具保人即受刑人本人,自毋庸另行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或命具保人呈報受刑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又查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分別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193號卷及本院卷)等件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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