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世雄 債務人 蔡世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蔡世雄、蔡世國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秀美 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債務人蔡世雄、蔡世國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捌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世雄、蔡世國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蔡世雄、蔡世國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秀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