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天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3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天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天祥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445號及101年度審訴字第258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3月,雖業已執行完畢,惟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權益,爰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本件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予敍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廖哲鋒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1年│││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06.16│101.06.15│││││├────────┼──────────┼──────────┤│││││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7449號│字第00378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003445│101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號│002585號│││││││├────┼──────────┼──────────┤││判決日期│101.07.24│101.10.12│├───┼────┼──────────┼──────────┤│││││││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1年簡字第003445號│101年審訴字第002585││判決│││號││├────┼──────────┼──────────┤││判決│101.08.21│101.10.12│││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