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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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43號原告 黃仁德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 董文忠 訴訟代理人 董建一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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