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債務人 劉漪慧劉旭芳 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劉漪慧即劉旭芳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自98年11月25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須變價,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設臺北市○○區○○路2段99號
6樓)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T30X0L2;┌─────────────────────────────────────────────────────────────┐│附表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三芝鄉│土地公│八連溪│160-28│建│41,906.00│410000分之2│本件土地為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埔│頭│││││公司真龍殿骨灰室│└──┴───┴────┴───┴───┴────────┴─┴──────┴───────┴───────────────┘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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