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顏志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明載 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