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4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鑫正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1張。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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