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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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6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58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要旨,並聽取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判決如下:
主文林陳業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林陳業於民國101年7月20日17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沙田路與興安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且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注意及此,而駕駛上開機車往前直行,適有 何宜挺 牽機車欲過馬路而站在該交岔路口旁,林陳業駕駛上開機車為閃避前方另1臺右轉彎車輛,緊急煞車而滑倒撞及何宜挺,何宜挺因而倒地,並受有右側小腿擦傷、挫傷等傷害。而林陳業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林陳業自首及何宜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林陳業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上揭犯行(見本院102年6月10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何宜挺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等各1份及現場照片18張、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0至12頁、第15頁、第23至34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584號偵查卷第8頁及背面),綜上,足認被告上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本規則所用名詞「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同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查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開規定,而依附卷現場照片所示,肇事地點路況良好,且本件肇事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且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4頁),則被告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前述時間駕駛上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興安路之交岔路口時,為閃避前方另1臺右轉彎車輛,緊急煞車而滑倒撞及告訴人何宜挺,告訴人何宜挺因而倒地,足認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顯有過失。且告訴人何宜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右側小腿擦傷、挫傷等傷害,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何宜挺所受上開傷害間,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查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接受裁判等情,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6頁),是以,被告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並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1)未曾受刑罰宣告(參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良好;(2)因一時疏忽,致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3)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建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