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65號聲請人 張素珍
張和忠 相對人 何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另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而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第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及第三人 洪碧雲 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判決相對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第三人洪碧雲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125號判決聲請人上訴部分勝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上訴及變更之訴部分)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10分之7,餘由相對人負擔。兩造均表不服,對之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判決聲請人上訴勝訴,第一、二審暨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判決聲請人上訴敗訴,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35號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號判決聲請人上訴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5%,餘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駁回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0│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裁判費│1,338,0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三審裁判費│414,000元│相對人預納。│├────────────┼───────────┼──────────────┤│第三審裁判費│942,0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三審律師酬金│100,000元│聲請人預納。(含前三次三審程││││序之律師酬金75,000元及最終第││││三審應由相對人負擔之律師酬金││││25,000元)│├────────────┼───────────┼──────────────┤│第三審律師酬金│75,000元│相對人預納。│├────────────┼───────────┼──────────────┤│合計│2,869,000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669,000元││計算式:││1.相對人應負擔之部分:(1,338,000元+414,000元+942,000元+75,000元+75,000元)×││75/100+25,000元=2,158,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扣除相對人預納之訴訟費用:2,158,000元-414,000元-75,000元=1,66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