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6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李俊和 債務人 林惠珠 債務人 李月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債務人李俊和、林惠珠、李月碧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
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俊和應給付新台幣伍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債務人李俊和、林惠珠、李月碧應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柒
萬伍仟叁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