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82號上訴人 賴秀枝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視同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國有財產署彰化辦事處法定代理人)複代理人 王鍾齊
賴輝明 被上訴人 賴瑞新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第三行中關於「本院於102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