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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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85號原告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告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