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湘麟 選任辯護人 邱彥榕 律師
陳文禹 律師 沈佩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湘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湘麟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4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1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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