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32號聲請人 鄭炳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賴俊宏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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