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19號原告 蕭家豪 被告 楊依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4條、第249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給付840,000元之法律上依據,亦即本件之訴訟標的,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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