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2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曹𦓻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2年度繼字第17號卷宗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死亡,為明瞭其繼承人繼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 鄭錫麒 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本院88民 執辛 15465字第32455號債權憑證、本院 木家靜 99年度繼字第103號通知函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能事。是參酌前述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