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燦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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