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華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於審理中改口否認犯罪,本院認本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回復通常程序審判,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原裁定撤銷,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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