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鉅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樓之1法定代理人 陳狄劻 被告龍輝工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郭添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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