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劉玉花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具狀提起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第33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街○○號)之客觀約略價額及相關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