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3號抗告人 楊春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游純澤 、 程瑞源 及 李素珍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6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