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宗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892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7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劉宗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裝袋捌只,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貳拾肆點零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物品,均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9、10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前淨重合計壹點壹捌公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劉宗益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22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6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另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83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下稱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8月,復經高雄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下稱乙案)。嗣甲案、乙案接續執行,於103年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103年6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詎其猶不知警惕,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依法不得持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4年10月7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路○○○○號碼不詳之三合院,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價格,向綽號「石頭」之成年男子(年籍詳卷),購入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細重量不明)後,即將之藏放在高雄市○○區○○○路○○巷○○號住處而持有之,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10月22日0時許,在其上開住處2樓房間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於104年10月22日3時許,在其上開住處2樓房間內,從前揭所購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出重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將之置於玻璃球吸食器1組內燒烤產生煙霧吸食而施用之。
嗣員警於104年10月22日7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劉宗益住處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含包裝袋8只,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24.091公克)及如附表編號9、10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前淨重合計1.1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3公克)、其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再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劉宗益並於為員警查獲後供出其所施用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來源,員警始查知其毒品來源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即綽號「石頭」之成年男子)。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宗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5頁,偵一卷第
5、45、46頁,本院卷第28、79、90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4年10月22日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見警卷第9至12頁)、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7張(見警卷第19至22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第二隊4分隊104年度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影本1份(見警卷第23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1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偵一卷第21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1月12日報告編號KH/2015/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1份(見偵一卷第2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4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偵一卷第48、49頁)在卷可稽,並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扣案可佐。
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22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6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895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顯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是其本件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且被告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283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下稱甲案);經高雄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8月,復經高雄高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下稱乙案),嗣甲案、乙案接續執行,於103年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103年6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以執行完畢論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憑。是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以內,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共2罪,均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次查,被告於警、偵中均供稱其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來自綽號「石頭」之成年男子,復於105年4月間主動聯繫員警,帶同員警前往「石頭」的藏匿處所,經員警蒐證埋伏後查知「石頭」的真實身分(年籍詳卷),並已將「石頭」查緝到案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偵一卷第5頁背面,本院卷第28頁),並有員警105年5月11日職務報告1份(見本院卷第34頁)存卷可參。則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之情事,已堪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上開2罪,均予減輕其刑。故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犯行,均同時有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加重事由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之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均予先加後減之。
(二)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完畢,猶未能徹底戒絕毒品,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尚仍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且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犯行,自屬可議,惟念被告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另衡酌其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及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期間,另參以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現無家人需要扶養之家庭生活及目前從事木工日薪2000元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0頁)等上開被告之個人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即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含包裝袋8只,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24.091公克),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9、10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前淨重合計1.18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3公克),經檢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之毒品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4年11月1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見偵一卷第2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月1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偵一卷第48、49頁)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再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0個,因與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必要與實益,爰視同毒品整體,均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末扣案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組、分裝勺1支,屬被告所有供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工具,雖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部分,已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吸收,但並非不成立犯罪,僅不另論罪而已,故此部分扣案物品,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在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4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英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燕枝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9.206公克,驗餘淨重9.17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6.107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9.166公克,驗餘淨重9.147│││││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596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9.190公克,驗餘淨重9.17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5.750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3.721公克,驗餘淨重3.702│││││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2.358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126公克,驗餘淨重1.10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753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779公克,驗餘淨重1.760│││││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12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738公克,驗餘淨重1.719│││││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264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722公克,驗餘淨重1.70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151公克│││││。│├──┼────────┼──┼────────────────┤│9│海洛因│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08公克,驗餘淨重1.04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0.52公克。│├──┼────────┼──┼────────────────┤│10│海洛因│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10公克,驗餘淨重0.09公克。│├──┼────────┼──┼────────────────┤│11│玻璃球吸食器│1組││├──┼────────┼──┼────────────────┤│12│分裝勺│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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