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債權人虹龍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張永盛,故請表明聲請人公司目前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該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