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洪汶 被告 陳威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桃簡第19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施函妤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