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2號聲請人 徐銀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六億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已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8月29日補正之股東會議查閱承認記錄係於民國99年9月25日所召開,惟聲請人係於民國100年8月5日始就任為清算人,故聲請人應補正「就任後」已送交上開文件經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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