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873號聲請人 郭良吉 相對人 沈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惠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票號489486請求之依據。(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沈惠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