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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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喜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順情 訴訟代理人 張元章 被告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