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駱威成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3015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北簡字3015號事件審理過
程中,承辦法官疑似偏袒原告,無視被告所提疑問,有失公
正公平,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迴
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
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法官有應自行
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
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
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
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
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
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前揭條款規定
之迴避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亦為同
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84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所稱上情,係屬法官指揮訴訟程序、調查證據
及行使闡明權之當否之問題,無涉法官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
害關係,或於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客觀上足
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狀況,是依首揭最高法院見解,聲請
人縱認前揭訴訟指揮之結果對其不利,亦不能僅以其主觀臆
測不公之詞,率爾認定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此外,
聲請人就承審法官有其他對於本件訴訟標的具特別利害關係
,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
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得聲請迴避之事由,亦未提
出證據以為釋明。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 郭美杏
法官陳雯珊
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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