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33號聲請人 趙增雄簡秀琴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被繼承人正確姓名應為「簡秀琴」抑或「 張簡秀琴 」?(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除戶戶籍謄本登記不同)
二、請具狀確認股票號碼79NX00000000-0是否欲為本件聲請公示催告?抑或誤載。
三、請提出張簡秀琴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查詢辦理)。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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