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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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94號原告 彭鈺婷
王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學律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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