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65號聲請人 李斐基 代理人 李叔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賴竺君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6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金滿意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3278.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