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2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一滄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一滄於民國105年4月19日19時40分,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彰化縣○○市○○里○○街○○巷○○號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告訴人 賴文清 辱罵「 死國山臭國山 ,幹你老母的雞巴,我要幹你老母的雞巴」等語。因認被告曾一滄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賴文清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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