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學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學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先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02、703、7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1.61公克、驗後淨重1.59公克),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0年9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670號卷第99、107頁)存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上開扣案毒品包裝袋1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