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文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萬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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