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2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 洪國治 、 孫文慶 │87年5月11日│未載│3,600,000元│├──┼─────────┼──────┼─────┼────────┤│002│ 鄧美玲 、 黃景輝 │85年6月13日│未載│1,190,000元│├──┼─────────┼──────┼─────┼────────┤│003│顏裕、 張良臣 │87年5月11日│未載│3,600,000元│├──┼─────────┼──────┼─────┼────────┤│004│ 陳麗珠 、 裘曾銘 │86年10月24日│未載│4,200,000元│├──┼─────────┼──────┼─────┼────────┤│005│金營企業股份有限公│88年4月16日│未載│1,089,550元│││司 邱德容 、邱德容││││││、 許金福 、 許傳營 、││││││ 許順綺 ││││├──┼─────────┼──────┼─────┼────────┤│006│ 賴世杰 、賴 張玉秀 │87年1月15日│未載│5,000,000元│├──┼─────────┼──────┼─────┼────────┤│007│建樑有限公司 林晏 │88年3月19日│未載│511,560元│││瑞││││├──┼─────────┼──────┼─────┼────────┤│008│ 羅蘭德倫 國際股份有│85年12月27日│未載│7,900,000元│││限公司 林宏 隆、林││││││宏隆、 謝惠美 、林宏││││││文││││├──┼─────────┼──────┼─────┼────────┤│009│ 蘇月滿 、 游敏鈴 │88年4月2日│未載│6,450,000元│├──┼─────────┼──────┼─────┼────────┤│010│ 蔡湘芬 、 周致平 │88年3月11日│未載│6,000,000元│└──┴─────────┴──────┴─────┴────────┘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