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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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7號原告 張詩怡
蔡孟儒 林雅甄 洪嘉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豐禾 產後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另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所用書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及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請求提繳6%勞工退休金部分乃應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不得與其他請求合併計算金額,原告應於訴之聲明單獨列為一項,請求提繳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倘要更正訴之聲明,應併具狀為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依芳附表:(新臺幣)編號姓名請求項目應徵收裁判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張詩怡勞工退休金:84,816元積欠工資:1,500元特別休假工資:35,676元加班費:99,754元合計:221,746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4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810元(計算式:2,430元×1/3=810元)2蔡孟儒勞工退休金:57,177元積欠工資:1,500元特別休假工資:16,542元加班費:78,867元合計:154,086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66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660元×1/3=553元)3林雅甄勞工退休金:43,584元積欠工資:16,500元加班費:27,326元育嬰津貼:73,200元合計:160,610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770元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加班費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應繳納裁判費1,103元(計算式:1,770元—667元=1,103元)4洪嘉汝勞工退休金:31,749元積欠工資:18,088元加班費:40,574元生育給付差額:26,400元育嬰津貼:67,830元合計:184,641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990元勞工退休金、積欠工資、加班費部分原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應繳納裁判費1,323元(計算式:1,990元—667元=1,3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