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87號原告 謝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霖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6,750元(含預告工資3萬3,000元、資遣費12萬3,75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計算式:1,660元×2/3=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660元—1,107元=553元)。另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3元及補正起訴狀繕本之所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依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