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啓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惠真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8萬元(見本院卷一第39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5,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