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段明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英文課程DVD拾參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段明仁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17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月24日確定,108年1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英文課程DVD13片、英文講義及閱讀測驗2本,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自屬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定,而著作權法第98條業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條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乃因應前揭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復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317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7年1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業據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誤。又扣案盜版英文課程DVD13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鑑識證明書、專屬授權書、盜版包裹及物品全覽照片、盜版光碟畫面翻拍照片、Yahoo!奇摩拍賣網頁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上開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扣案盜版英文講義及閱讀測驗2本,因前開緩起訴處分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係非法重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亦非光碟,自不得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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