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大陸人民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廖怡貞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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